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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民初1566号

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与营口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营口钢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1566号

原告: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效坤,公司董事长。住所:山东成武县东郊工业园区。

被告:营口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长辉,总经理。住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嘉晨大道*号。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口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营口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保全费4270元,共计9270元,均由原告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袁玉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藏亚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