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2604号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密市。法定代表人王斌祥,该行董事长。被告张耀亭,男,汉族,1968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白明霞,女,汉族,1965年11月9日出生。被告张国献,男,汉族,1971年5月14日出生。被告王光辉,男,汉族,1964年1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耀亭、白明霞、张国献、王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玉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