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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6执96号

申请人曹启与被执行人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启,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金源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6执96号申请执行人曹启,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蔚县下宫存乡马铺村。被执行人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金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蔚县蔚州镇前进东路金海居商住楼第12号。法定代表人王海斌,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蔚民初字第9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金源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冀中能源张矿集团蔚县金源矿业有限公司的风险抵押金965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蔚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素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