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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528号

杨某某与武汉市东西湖区XX餐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某,武汉市东西湖区XX餐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52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XX餐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XX餐馆双倍工资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XX餐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XX餐馆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