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1334号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负责人王某乙。委托代理人孔凡清。被告王某甲。被告严某。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诉被告王某甲、严某、某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孔凡岩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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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与王某甲、严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1334号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负责人王某乙。委托代理人孔凡清。被告王某甲。被告严某。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诉被告王某甲、严某、某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孔凡岩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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