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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381号

卢得娟与孟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得娟,孟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381号申请执行人卢得娟。被执行人孟冰。申请执行人卢得娟与被执行人孟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总标的额为45325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4532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昌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执行员 张树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