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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519号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秦某某,王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519号原告秦某某。被告王某某。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军红

审 判 员  杨 奎

人民陪审员  王元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江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