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519号原告秦某某。被告王某某。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军红
审 判 员 杨 奎
人民陪审员 王元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江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