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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2006号

涿州市荣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杜云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涿州市荣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杜云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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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2006号原告涿州市荣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雅静,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增友,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杜云峰。

原告涿州市荣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15日至2016年4月20日,被告在涿州市清凉寺金地住宅小区6-1-401居住期间共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824.4元,电费984.2元,水费108元,冬季取暖费8587.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绝交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冬季取暖费8587.5元、物业管理服务费824.4元,电费984.2元,水费108元,共计10501.1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杜云峰名称错误,导致被告主体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涿州市荣利��业服务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刘会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孟巍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