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保92号原告何江,男,42岁,住云南省禄丰县妥安乡柳青村委会上何家村*号。被告普学明,男,51岁,住楚雄市德泰西府云鼎小区*幢*单元***号。被告白方丽,女,50岁,住楚雄市德泰西府云鼎小区*幢*单元***号。关于何江申请保全执行普学明、白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保全标的为20万元【保全查封普学明、白方丽共同共有的位于楚雄市德泰西府云鼎小区2幢1单元603号房屋,合同备案号:CX2014011600676号】,现已保全查封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1482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 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茶兴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