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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01执保92号

何江申请保全执行白方丽、曾学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江,普学明,白方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保92号原告何江,男,42岁,住云南省禄丰县妥安乡柳青村委会上何家村*号。被告普学明,男,51岁,住楚雄市德泰西府云鼎小区*幢*单元***号。被告白方丽,女,50岁,住楚雄市德泰西府云鼎小区*幢*单元***号。关于何江申请保全执行普学明、白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保全标的为20万元【保全查封普学明、白方丽共同共有的位于楚雄市德泰西府云鼎小区2幢1单元603号房屋,合同备案号:CX2014011600676号】,现已保全查封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1482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 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茶兴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