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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2执4号

陈德春、左丕柏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德春,左丕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2执4号申请执行人陈德春。被执行人左丕柏。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德春与被执行人左丕柏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标的为500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已执行0元。经穷尽所有执行查控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左丕柏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德春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共民一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夏 刚

审 判 员 钟 炜

代理

审判员 鹿 参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陶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