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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2558号

沈贵林与唐鹏,苏留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贵林,唐鹏,苏留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558号原告沈贵林,男,汉族,1970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代理人高定利,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冬妮,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鹏,男,汉族,1988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苏留昶,男,汉族,1963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贵林与被告唐鹏、苏留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贵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沈贵林负担。

审 判 长  惠 晨

人民陪审员  向维界

人民陪审员  杨礼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阳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