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492号
申请执行人:杨祥君。
被执行人:日照贝尔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日照市东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东劳人仲案字(2015)第484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付款18381.68元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杨祥君提供的上述被执行人信息,未能查找到上述被执行人的存款和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杨祥君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492号申请执行人杨祥君与被执行人日照贝尔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伟
审判员 李宗刚
审判员 刘永正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