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1486号
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大全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0396034X8。
法定代表人:史帝芬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泽荣,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俊,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高泽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6442309-X。
法定代表人:于光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加林,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因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744元,减半收取5872元,由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淑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晓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