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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2行审05号

睢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许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睢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许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422行审05号申请执行人睢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河南省睢县文化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松,主任。被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务农,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务农,住所地河南省睢县。睢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5月11日申请执行许某某、刘某某夫妇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当日决定立案受理。2016年5月3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睢人口征字(2015)第226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睢人口征字(2015)第226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艳华

审 判 员  陈效亮

代理

审判员  钱 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阮新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