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422行审05号申请执行人睢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河南省睢县文化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松,主任。被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务农,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务农,住所地河南省睢县。睢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5月11日申请执行许某某、刘某某夫妇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当日决定立案受理。2016年5月3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睢人口征字(2015)第226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睢人口征字(2015)第226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艳华
审 判 员 陈效亮
代理
审判员 钱 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阮新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