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6执30号申请执行人兰春东,男。被执行人车金霞,女。被执行人何秀芹,女。被执行人武杰档,男。兰春东申请车金霞、何秀芹、武杰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翠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车金霞、何秀芹、武杰档没有履行��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车金霞在工行黑龙江省伊春翠峦支行的存款700.00元、何秀芹在工行黑龙江省伊春翠峦支行的存款700.00元、武杰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翠峦区营业所的存款700.00元强制扣划后交付申请人,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2015)翠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管颖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栗忠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