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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民初1487号

李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4民初1487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伟,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农民。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文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伟,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各异,经常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不给原告零用钱,不知道对原告关心。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的行为严重的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双方早已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讼请求:离婚,婚生女孩随原告生活,被告负担抚养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

被告王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一直很好。原告说的10万元不存在。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女孩王某乙,现随原告生活。2016年农历正月初十原告离开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主张被告处有1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供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数年时间,且生育一女,双方已经建立起一定夫妻感情基础。原告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且双方分居时间较短,故应认为双方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文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史晨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