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1490号原告夏靖,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朱士骁,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伟明。被告刘丹东。
原告夏靖与被告耿伟明、刘丹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靖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夏靖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靖撤诉。
审判员 张素利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静 来源:
夏靖与耿伟明、刘丹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1490号原告夏靖,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朱士骁,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伟明。被告刘丹东。
原告夏靖与被告耿伟明、刘丹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靖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夏靖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靖撤诉。
审判员 张素利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