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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1490号

夏靖与耿伟明、刘丹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夏靖,耿伟明,刘丹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1490号原告夏靖,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朱士骁,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伟明。被告刘丹东。

原告夏靖与被告耿伟明、刘丹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靖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夏靖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靖撤诉。

审判员  张素利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