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2448-4号原告余某某。被告温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温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温某某在某某行账户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171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壹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乔 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柴文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