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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684号

鞠军生与X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5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鞠军生,X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684号原告鞠军生,住敦化市。被告XXX,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鞠军生诉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军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鞠军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滕百茹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国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