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684号原告鞠军生,住敦化市。被告XXX,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鞠军生诉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军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鞠军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滕百茹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国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