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6民初430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顺平县蒲阳镇.委托代理人焦志,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顺平县蒲阳镇。委托代理人李玉仙,顺平县城关益民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郝文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焦志、被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玉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199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简单了解1993年1月8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刚开始感情一般。时间一长双方便矛盾重重。2016年4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感情无法继续。现起诉离婚。
被告王某某辩称,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1月8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刚开始感情一般。1993年12月15日双方生育长女王晓,2005年4月9日生育次女王梓玥。时间一长双方便矛盾重重。2016年4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后,2016年5月3日原告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夫妻之间在婚姻生活中为家庭琐事难免发生矛盾,但双方应当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文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 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