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685号
原告:张传斌,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胡野,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费文文,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立兵,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李健,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李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斌诉被告高立兵、李健、李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斌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立兵、李健、李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传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传斌撤回对被告高立兵、李健、李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传斌负担。
审判员 明 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丽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