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216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青,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该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豪,该行法律合规部员工。被执行人庞玮。被执行人喻霞平。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庞玮、喻霞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太商初字第0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庞玮、喻霞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3333.2元,利息25890元(计算至2013年12月15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1.5倍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如庞玮、喻霞平未按期归还欠款,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庞玮、喻霞平抵押的坐落于××××××××房屋(所有权证号:××××××号,他项权证号:××××××号,债权数额26万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4294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6404元,由庞玮、喻霞平共同负担。因庞玮、喻霞平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233511.39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的房产在淘宝网进行了三次司法拍卖,但均流拍,第三次流拍价为262912元。在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表示考虑资产的整体性处理,暂不要求变卖及抵债,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网络司法拍卖公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除上述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表示考虑到资产的整体性处理,暂不要求变卖及抵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商初字第0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东昕执行员 王 勇执行员 钱 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展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