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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民初4187号

王兴胜与肖永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1-29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4187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1967年7月13日出生,地址: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肖某,女,汉族,1954年11月9日出生,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胜与被告肖永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胜于2016年5月3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兴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兴胜负担。

审 判 长  黄金咏

审 判 员  丘英强

代理

审判员  钟志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