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4187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1967年7月13日出生,地址: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肖某,女,汉族,1954年11月9日出生,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胜与被告肖永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胜于2016年5月3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兴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兴胜负担。
审 判 长 黄金咏
审 判 员 丘英强
代理
审判员 钟志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