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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民初732号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732号原告张某某,女,1970年11月21日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69年7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媛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思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