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732号原告张某某,女,1970年11月21日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69年7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媛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思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