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1193号原告王智。被告王飞。被告袁芳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智与被告王飞、袁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智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诉讼请求,请法院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智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1.7元,诉讼费减半收取140.85元由原告王智负担。
审判员 王海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 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