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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1193号

王智与王飞、袁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智,王飞,袁芳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1193号原告王智。被告王飞。被告袁芳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智与被告王飞、袁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智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诉讼请求,请法院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智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1.7元,诉讼费减半收取140.85元由原告王智负担。

审判员  王海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 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