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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终350号

陈某、魏某甲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敲诈勒索
当事人
陈某,魏某甲,魏某乙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终35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无业。因冒用居民身份证,于2009年9月1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魏某甲,无业。因吸毒,于2014年11月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又因吸毒,于2015年7月13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期间因再次吸毒,于2015年12月1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魏某乙,无业。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某甲、陈某、魏某乙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湘0181刑初9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魏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魏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181刑初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征

审 判 员  苏诞阳

代理

审判员  龚 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许贤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