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703号罪犯郑荣恒,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现在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怀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荣恒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5月11日提出对罪犯郑荣恒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等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郑荣恒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狱的规章和纪律,服从监狱对其的管理和教育,2015年12月获得所表扬奖励,根据郑荣恒的服刑改造表现,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建议对郑荣恒减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荣恒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证明材料及综合材料等在案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郑荣恒在服刑劳动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荣恒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跃进
审 判 员 赖 琪
代理
审判员 赵 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索 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