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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715号

罪犯谷艳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715号罪犯谷艳明,男,1972年2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镇赉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3日作出(1999)吉刑核字第159号刑事裁定,认定谷艳明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将谷艳明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4年9月将谷艳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12月、2011年12月、2014年5月将谷艳明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7个月、1年6个月、1年8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谷艳明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谷艳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对罪犯谷艳明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安 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