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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5828号

杨少利与张春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杨少利,张春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5828号原告杨少利,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被告张春英,女,1966年2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少利诉被告张春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少利撤回对被告张春英的起诉。

审判员  何双全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