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5828号原告杨少利,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被告张春英,女,1966年2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少利诉被告张春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少利撤回对被告张春英的起诉。
审判员 何双全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