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2306号原告刘××。委托代理人李庆培,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广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柴晶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