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辖终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军,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上诉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6民初6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其它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内,故本案应由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雪霞
审判员 穆春领
审判员 魏 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珍珠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终审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