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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264号

济南市技师学院(济南铁路高级技工学校、济南铁路学校)与刘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济南市技师学院,刘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264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技师学院,住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杜喜亮,校长。被执行人刘錡,男,1981年11月21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技师学院与被执行人刘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市民初字第329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32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贞民

审判员  张永安

审判员  郝振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