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153号原告钟某某,男,193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董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董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乔国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苗 婷 来源:百度“”
钟某某与董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153号原告钟某某,男,193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董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董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乔国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苗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