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6民初1153号

钟某某与董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钟某某,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153号原告钟某某,男,193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董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董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乔国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苗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