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386-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上团城乡。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浑源县恒通石材开发公司花岗岩矿。法定代表人邢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通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某某诉冯某某、浑源县恒通石材开发公司花岗岩矿、河北通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河北省邯郸仲裁委员会(2015)邯仲裁字第138号裁决书一案中,经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周边群众,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人民法院的调查结论书面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仍有1398万元及利息653624.32元未受尝,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仲裁委员会(2015)邯仲裁字第13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贾亚杰
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
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