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8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连森洪,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壮酒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玉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刁玲,女,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上诉人连森洪与被上诉人安徽壮酒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壮酒酒业)、刁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66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连森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连森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连森洪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斌
审 判 员 罗 胜
代理
审判员 赵昱昱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