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4009号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负责人:毛丽冰,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子奋、孟振波,均为公司员工。
被告:张声平,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诉被告张声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杏仪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何紫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