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1290号之一
原告:王华良。
被告:王华国。
原告王华良与被告王华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华良起诉称:被告王华国分别于2015年12月20日,2015年12月27日向原告王华良购买苗木,款项合计302290元,后出具欠条一份。但该款项被告至今未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一、被告王华国支付原告苗木款30229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经查,被告王华国因涉嫌诈骗罪已由本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的买卖关系可能涉嫌犯罪,应由公安机关先行进行侦查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华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岑益娇
人民陪审员 万爱娣
人民陪审员 陈 洲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曹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