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75号申请执行人马秀连,女,195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新强,男,汉族,1967年6月16日出生。马秀连诉刘新强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秀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新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庆宏
审判员 郭永刚
审判员 郭智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 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