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675号

马秀连、刘新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5-14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秀连,刘新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75号申请执行人马秀连,女,195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新强,男,汉族,1967年6月16日出生。马秀连诉刘新强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秀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新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庆宏

审判员  郭永刚

审判员  郭智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 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