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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执字第279-2号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区支行与烟台顶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万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区支行,烟台顶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万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执字第279-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负责人:王英城,行长。被执行人烟台顶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万城,总经理。被执行人万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烟商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立案后向被执行人烟台顶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万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委托烟台永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万城所有、位于芝罘区海港路29号,401、404-407号,证号为烟房权证芝字第号项下1642.39平方米房产;证号烟国用(2010)第100115号项下123.1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0511296元。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竟买以6727229.44元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万城所有、位于芝罘区海港路29号,401、404-407号,证号为烟房权证芝字第号项下1642.39平方米房产;证号烟国用(2010)第100115号项下123.1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共计作价6727229.44元,交付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区支行所有,以抵偿烟台顶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所欠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区支行相应债务。

二、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区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芳东

审判员  邵志强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怡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