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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黄法执字第1241号

钟沛根申请执行钟健成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沛根,钟健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黄法执字第1241号

申请执行人:钟沛根,男

被执行人:钟健成,男钟沛根申请执行钟健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萝法民三初字第51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判决书,被告钟健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钟沛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86111.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30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及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8493.09元,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于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黄法执字第18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启聪

审判员  陈颂敏

审判员  李文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黎 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