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中执恢字第1-2号
申请人:山东莱芜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长彬,董事长。
被执行人:莱芜金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
法定代表人:尹衍东,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市金戈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
法定代表人:刘鑫,经理。
被执行人:刘鑫。
被执行人:赵建芳。
被执行人:尹衍东。
被执行人:张友菊。
被执行人:刘传志。
被执行人:王宗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莱中商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偿款3310544.78、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6664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其也没有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润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各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在本院可以依法处置被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莱中商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庆斌
审判员 胡 平
审判员 王京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霏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