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021号
申请执行人:周衡。
被执行人:陈正康。申请执行人周衡与被执行人陈正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正康现下落不明(已提起布控),无房产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申请标的20000元,已履行标的0元,未履行标的20000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10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财江
审 判 员 裘海燕
代理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章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