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财保94号之一申请人谢爽,男,生于1972年3月21日,汉族,住南部县。被申请人胡健,男,生于1978年4月20日,汉族,住顺庆区。
申请人谢爽因与被申请人胡健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健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平城街x号x幢x单元x层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现因原告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胡健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平城街x号x幢x单元x层x号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邱琳所有的“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川R×××××)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 梁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怡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