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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刑初276号

李柏权与王彦林、陆冰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李伯权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0刑初276号自诉人李伯权,身份证号230107194907201830,男,194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通乡街副169号1单元701室。自诉人李伯权以被告人王彦林、陆冰辉等五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李伯权控诉被告人王彦林、陆冰辉等五人犯故意伤害罪因未能提供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故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李伯权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修 辉

代理

审判员  岳永伟

代理

审判员  孙广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艳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