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1515号原告高王斐,男,199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天门
委托代理人:董照永,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曙光,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被告:徐琳,女,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王斐诉被告邵曙光、徐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邵曙光、徐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王斐负担。
审判员 洪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龙友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