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4执563号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小立、郑小兴、姚香玲、郑凤梅、郑善友、郑严顺、郑欣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小立,郑小兴,郑欣欣,郑凤梅,姚香玲,郑严顺,郑善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56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任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小立,男,197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郑小兴,男,198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郑欣欣,男,1989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郑凤梅,男,1985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姚香玲,女,197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郑严顺,男,1982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郑善友,男,197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巨商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5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巨商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冰心

审判员  何书星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广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