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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858号-2

周佳红与锡山区心灯教育咨询服务部、徐靖靖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佳红,锡山区心灯教育咨询服务部,徐靖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858号-2申请执行人周佳红。被执行人锡山区心灯教育咨询服务部,住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实际经营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金乐华庭25-402,被执行人徐靖靖(该服务部业主)。申请执行人周佳红与被执行人锡山区心灯教育咨询服务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1、锡山区心灯教育咨询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周佳红工资2250元。2、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锡山区心灯教育咨询服务部负担。锡山区心灯教育咨询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即将负担的诉讼费直接向本院交纳。因被执行人锡山区心灯教育咨询服务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佳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徐靖靖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徐靖靖在(2015)南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周佳红承担还款责任。被执行人锡山区心灯教育咨询服务部、徐靖靖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徐靖靖所有的苏B汽车,查封期限二年,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上述汽车暂下落不明,暂无法执行。经本院依职权向无锡市房地产档案馆、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锡山区心灯教育咨询服务部、徐靖靖无房产、无其他车辆、无银行存款等可执行财产。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锡山区心灯教育咨询服务部、徐靖靖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周佳红告知执行情况、发出风险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佳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周佳红未提供被执行人锡山区心灯教育咨询服务部、徐靖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佳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锡山区心灯教育咨询服务部、徐靖靖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佳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锡山区心灯教育咨询服务部、徐靖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佳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明执行员 朱珏轶执行员 陈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