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民初342号原告党汝强,男,1965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王军屹,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黑龙江鑫源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济开发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68号2112室。(未出庭)法定代表人宋文福,职务经理。
原告党汝强与被告黑龙江鑫源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军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拖欠原告工资2万元,2014年4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被告尚欠原告2013年至2014年工资总计2万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2万元工资,被告给付原告1.5万元,现在尚欠5000元工资。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5000元并承担利息。被告未出庭,庭前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证明欠原告2013年至2014年工资2万元,于2016年3月偿还原告1.5万元,现尚欠原告5000元。评析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举证,本案经开庭审理并分析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初原告受聘被告单位工作,2014年末原告离开被告单位。自2013年被告已陆续支付原告工资,至2014年末被告共欠原告工资2万元,被告于2014年4月17日给原告出具欠据。原告诉讼后,被告于2016年3月给付原告1.5万元,现尚欠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工资款,对纠纷的产生应负全部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5000元及利息,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调解、辩论等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黑龙江鑫源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党汝强工资5000元并给付利息,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当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由本院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 颖
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
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洋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