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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6民初439号

原告刘俊霞与被告李立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俊霞,李立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6民初439号原告刘俊霞,女,汉族,顺平县。委托代理人魏冀超,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立峰,男,汉族,顺平县。

原告刘俊霞与被告李立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立案后,本案在送达过程中,原告提供的被告李立峰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本院要求原告重新提供,原告未提供被告新的地址及联系方式。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提供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住所详址,客观上无法确定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俊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顺才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