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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5931号

裴前程与徐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0
公开日期
2018-01-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裴前程,徐凯,仝聪,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5931号原告裴前程,男,汉族,1987年12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容文豪,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丹吟,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凯,男,汉族,1986年3月17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英山县,委托代理人汪晓亮,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仝聪,女,汉族,1986年4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第三人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杜艳花。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前程诉被告徐凯及第三人仝聪、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徐凯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原告裴前程名下价值人民币3271968元的财产,同时担保人深圳市金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被告徐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原告裴前程的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以价值3271968元为限(具体查封财产价值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陈美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锦煌 来源:百度“”